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
为规范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工作,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229号)和《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 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已将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结果中属于省医保、新农合报销目录的药品,整合进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入围品种清单。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可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在确保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的前提下,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勾选、采购、使用此类药品。
二、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在2015年元月10日前,要对所有已核对通过或已提交而省药品采购中心未核对的备案采购申请表进行重新梳理,根据梳理结果,分别予以相应处理:
(一)凡是属于整合后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入围品种清单的药品(不对应到生产企业),若采购中心已核对通过的,采购中心将取消备案采购申请,医疗机构自行直接在网上采购;已提交但采购中心尚未核对的,由医疗机构自行取消备案采购申请,直接在网上采购。
(二)不属于整合后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入围品种清单的药品(对应到生产企业),或在品种清单中,确因价格等原因不能正常供应需备案采购的,可提出申请,但需详细填报申请理由。
(三)备案采购的药品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