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527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湘医保建函〔2022〕75号
邓滢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落实医改药品政策的建议》(第0527号)收悉。经会商省卫健委,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关于目录遴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由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省不具备遴选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职能职责;医保药品目录由国家医保局统一制定,原省级医保部门15%的医保药品目录增补权限将于今年底取消;而医药集中采购是超越所有药品身份,只要是医院使用、面向患者收费的药品耗材均应通过阳光挂网和集中采购制度形成市场价格,均可纳入集采范围。集采药品目录一般以市场竞争程度来遴选确定,其中纳入国家集采目录以同一通用名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达到3家为触发机制,各省及省际联盟则主要以市场竞争充分、采购量大的药品耗材为主。当前一些集采药品如第五批集采中选药品左氧氟沙星(0.5g,非基药规格)因身份属性原因,确实存在落地执行难问题,我们将积极协调卫健部门,督促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共同推动落实集采药品中选结果,让广大患者使用质高价廉的中选药品。
二、关于集采药品监管。为做好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医保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明确了集采产品三方协议签订时间,规定医保经办机构在签订三方协议后10个工作日预付货款;二是要求中选企业建立产能库存报告制度,对临床反映短缺药品实现周报告制度,加强调度保供应;三是畅通中选产品进院通道,规范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行为。但因集采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在落地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阿卡波糖片短缺主要是医疗机构报量偏低、临床需求较大,远超中选企业产能所及;布地奈德混悬液、吸入用沙丁胺醇溶液、苯磺酸阿曲库胺主要受季节性用药及疫情影响物流运输所致短缺。为此,我局在去年开展医药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基础上,今年联合省医改办、省医药集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以“完善医药集采管理运行机制,推进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为主题的专题调研,进一步全面了解掌握医药集中带量采购过程中医院报量、合同签订、资金预付、配送服务、采购使用、货款结算、协议考核、结余留用执行情况,探索建立医药集采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实现医药集采规范有序高效运行。
三、关于抗菌药物考核。2021年在保持抗菌药物第一采购周期政策框架基本稳定前提下,按照“保稳定调结构,保供应降费用”总体思路,分类实施抗菌药物续约。同时充分考虑到疫情影响及第一采购周期各医疗机构执行情况,合理设置监控指标:一是结合上一采购周期采购情况,合理设置本采购周期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总金额、监测(联动)目录采购金额控制比例。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总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同期本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总金额的90%,若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总金额较上上年度同期下降幅度超过35%,可不受此比例约束,但采购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同期。其中监测目录内抗菌药物采购金额,三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上年度同期本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总金额的25%,其他医疗机构不得超过上年度同期本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总金额的20%。如医疗机构因危重症患者数量多,门诊、住院人次显著增加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控制指标,医疗机构应做好相关统计专账,并向属地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书面报告,省医保局会同省卫健委核实情况后酌情处理。二是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临床用药需求,结合抗菌药物使用特点,对医疗机构采购量实行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按比例管理。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第五批国家集采左氧氟沙星注射、注射用头孢呋辛等药品中选价格偏高问题,主要是国家集采与我省原中选药品质量层次不同而价格不同,后续我们将根据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总体使用情况酌情调整考核指标。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2日
说明:由于提出第0527号建议的代表不同意公开建议内容,所以不提供建议原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