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函〔2021〕229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推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函〔2021〕229号)文件精神,在《关于加强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试行措施的意见》(湘医保发〔2020〕55号)基础上,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支持中医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药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支持民营中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定点准入评估结果实行省内互认。
(二)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各级中医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异地住院和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范围。
(三)按规定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全面支持中医药服务临床应用
(四)完善新增中医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政策。简化新增价格项目审核程序,开展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项评估,充分听取中医药管理及诊疗专家意见,及时将来源于古代经典、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的中医传统技术和民族医药特色疗法,以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医新技术纳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开辟绿色通道,支持和促进中医医疗服务的临床应用。
(五)及时开展调价评估。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动态调整中,重点支持针灸、推拿、骨伤手法、中医外科、中医特殊疗法等体现中医技术劳务价值的中医药服务项目,逐步提高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
(六)规范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公立医疗机构从正规渠道采购中药饮片,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25%销售。非饮片的中药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的具体范围以药品监管部门的定性为准。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中药饮片实际采购票据的,可参照本地区社会药店购进价格作为监管依据。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配制的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逐步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交易,促进交易公开透明。
三、持续提升中药医保支付水平
(七)将更多中药纳入医保支付。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临床需要,鼓励中药饮片剂型创新和医疗机构制剂使用,全省统一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民族医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湖南省道地药材目录饮片品种符合目录管理条件的优先准入,按国家要求开展民族药医保准入工作。对我省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的中药大品种、中药新药、全国独家品种,按有关规定优先支持其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充分利用“双通道”药品管理机制和定点零售药店,更好地保障参保群众用药需求。
(八)鼓励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使用。鼓励使用有利于专科特色发挥、临床疗效好、价格合理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经药监部门审核调剂使用的,按程序报备后执行生产医疗机构统一医保支付政策。
(九)降低中药饮片自付比例。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传统中药饮片,与传统饮片价格相近的中药配方颗粒及特殊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不设自付比例。
四、优先支持中医特色优势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
(十)全省统一按程序将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中疗效确切、体现中医特色优势的中医适宜技术优先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在规范使用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的前提下,医保支付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
(十一)注重发挥中医药在重大疫情防治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完善符合疫情诊疗规范的中医药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机制。
(十二)支持培育“互联网+中医药”服务新业态。积极构建在线中医药复诊、在线支付、线下调配煎药、配送的中医服务生态圈,将在线复诊费用和药品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门诊共济政策支付范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中医药复诊和药品费用可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五、积极开展支持中医药发展的医保支付改革
(十三)加大对中医医疗机构倾斜力度。根据基金运行实际,对中医医疗机构总额控制指标和由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总额付费预算指标适当倾斜;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的支持力度。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中医及民族医诊疗项目、中药(不含中成药)治疗的,该项目(药品)费用提高5个百分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最高不得超过100%。
(十四)推进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实施中医病种按病种分值付费,遴选中医病种,合理确定分值,实施动态调整。纳入DRG付费的中医优势病种,可提高相应病例付费标准。各统筹区可适当提高中医医疗机构差异系数,鼓励遴选有手术指征但采用中医保守治疗的适宜病种实行同病同效同价,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特点和优势。对康复医疗、安宁疗护等需长期住院治疗的中医优势病种,可按床日付费。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对治疗周期长、风险可控、需持续治疗的中医病种,开展日间中医医疗服务,对国家统一制定的日间病房病种目录实施按病种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各市州根据实际可按照湘医保发〔2022〕5号文件,对相关中医优势病种适当扩大中医院试点范围。
(十五)支持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将中药饮片、中成药等纳入门诊慢特病诊疗和医保支付范围,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慢特病防治中的作用。在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按人头付费,鼓励中医医师和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保部门加强协议管理、完善结算办法、加强绩效评价,鼓励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十六)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支付政策,推动优质中医药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2022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