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企业:
为了便于企业递交资料,规范资料内容,加快工作进展,对企业资质材料和药品投标文件按以下解释:
一、《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实施细则(试行)》企业资质材料中要求“需提交加盖税务部门印章的上一年度单一企业纳税申报表”,解释为“需提交加盖税务部门印章的上一年度单一企业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红章”
二、鉴于在《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增补药品统一采购工作药品生产企业情况核实表》中已增加了“企业是否开展不良反应监测”一栏,与《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药品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药品近两年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说明”要求重复,因此申报企业不再提供投标药品近两年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说明。
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