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多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文件要求,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以下称国家集采),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等应自愿参加。其中,上一年度在阳光采购平台有国家集采范围内相关药品采购到货记录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中选药品带量采购任务。按照规定,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国家集采相关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对积极参加并承担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带量采购任务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同步享受医保基金对中选药品的预付政策和结余留用等配套鼓励政策。
根据本市落实国家集采工作进展,一是请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本市国家药品集采工作的将自愿参加本市药品集采工作承诺书(加盖公章)报至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医保经办机构征求辖区内所有社会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意见后,于4月9日前将自愿参加本市国家集采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名单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huangmingfeng@ybj.beijing.gov.cn,纸质版加盖公章)和自愿参加本市国家药品集采工作的医疗机构承诺书,以区为单位报至北京市医保中心付费管理部。二是请上一年度在阳光采购平台有国家集采范围内相关药品采购到货记录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于4月7日18:00至8日17:00登录药品阳光采购平台(https://yp.bjmbc.org.cn),查看本机构历史采购情况并就承担相应中选药品带量采购任务进行确认,操作说明详见附件。
联系方式:翟佳琪 89152640 (市药采中心)
黄明峰 89152911 (市医保中心)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0年4月7日
附件:自愿参加带量采购操作说明
自愿参加本市国家药品集采社会办医疗机构汇总表
序号 | 定点医疗机构编码 |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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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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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承诺书
本院(定点医疗机构编码: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自愿参加本市组织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执行国家集采相关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医院
2020年4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