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医院、市保健院、市中医院、新钢公司中心医院:
为保证医疗机构在特殊情况下药品的正常使用,根据《江西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新余市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统一管理,深化医药回扣专项整治治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药品备案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备案采购原则
(一)保护已挂网药品原则。已挂网药品品种能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的,原则上不予备案采购。
(二)严格审批原则。严格审查备案药品的相关资质,严格审批程序,不得将备案采购作为挂网淘汰药品二次挂网的途径和手段。
(三)合理定价原则。申请备案的药品备案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和江西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最高售价。
(四)先备案后采购原则。除临床紧急抢救用药外,在备案采购申请未批复前,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购其申请备案采购的药品。
(五)合理限量原则。各医疗机构如临床上确需采购备案药品,实行品种和金额限量采购,备案采购品种和金额都不得超过本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的3%。
(六)一购一备案原则。市级公立医院原报备的药品目录,在本轮招标期内不得随意变动,实行一购一备案或一用一备案流程。
(七)分级管理原则。各医疗机构负责提交药品备案采购纸质申请,报市药管办备案,再按江西省网上采购程序执行采购。
(八)集中配送原则。所有备案品种均由中标企业统一配送。
二、确定备案采购范围
(一)在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内,获得国家药品行政主管部门新批准的,且其通用名、剂型不在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新药品种。
(二) 经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由于挂网药品企业严重违约行为及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供货,且其他挂网品种也无法替代的药品。
(三)属于江西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无企业申报或配送的药品。
(四)临床需要如抢救危重病人或因临床特殊病人或因专科用药或因医学科研项目需要使用而未中标的药品,中标目录中又无替代的品种或在挂网药品中无同剂型、规格、质量层次的药品。
(五)在省医药采购平台上限价竞价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无成交的品种;
(六)急救、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恶性肿瘤、中毒、干部保健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入围品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
三、规范备案采购程序
(一)备案采购药品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新余市药品备案采购申请表》、《新余市公立医院备案采购品种使用明细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报市药管办。
(二)市药管办负责受理医疗机构备案申请资料的审核,七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备案采购的药品进行评审。
(三)医疗机构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备案采购。临时采购品种,可采取先采购后备案,但必须在七日内完善备案手续,并且采购量应控制在一个月的使用量以内。
四、加强备案监督管理
(一)市药品和医用耗材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二)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开展药品采购工作,如擅自采购非挂网药品,视其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处分。
附表:1.新余市药品备案采购申报审批表
2.新余市公立医院备案采购品种使用明细表
附表.doc
新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