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自治区发改委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公布自治区第一批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872号)和等文件精神,我区开展了常用低价药品报名及审核工作,目前已完成了2014年常用低价药品信息审核和结果公示工作,并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14年常用低价药品审核结果予以正式公布。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