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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咸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组织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6年陕西省咸阳市城市公立医

发布时间: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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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咸医保函【2024】117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经办中心、市医保基金监测中心,市本级相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落地成效,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买到质优价宜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品”),按照《陕西省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陕医保函〔2024〕175号)部署要求,现将我市组织开展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包括连锁/单体药店,下同)、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下同)”行动(以下简称“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思路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医保部门“搭平台、促对接、优服务”作用,按照“自愿参与、便民惠民,保障供应、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以集采中选企业、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为参与主体,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让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

二、实施范围

(一)药品品种范围。我省正在执行且中选企业主动承诺保障供应的集采中选药品。

(二)参加单位范围。具有公立性质的村卫生室(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鼓励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建设标准。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单位做到“五统一”,即统一张贴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标识,提升社会辨识度;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规范集采药品管理;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价格(包括药品集采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确定参加单位。自愿申请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零售药店和民营医疗机构,应向属地医保部门提交申请书(详见附件1),参加单位均应向属地医保部门提交承诺书(详见附件2、3)。医保部门应优先从经营规范、信誉度高、群众口碑好、医保基金支出大的定点连锁零售药店、职工门诊统筹零售药店、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中遴选;具有公立性质的村卫生室(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严格执行我省集采药品“以镇代村”工作要求,落实我市集采药品“三个建立”“四个一”工作措施,积极全面参加药品集采工作。参加“三进”行动的定点医药机构一经确定,将在各级医保部门官网、公众号等载体向社会主动公布,便于群众监督查询,并动态更新。

(三)发布药品品种。全市统一使用由省级医保部门发布的《陕西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药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三进”药品目录》)。《“三进”药品目录》主要为适宜在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配备销售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及代谢类、泌尿生殖、全身用抗感染类、皮肤病等常见病、慢性病为主的集采中选药品。

(四)选择药品品种。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在自觉遵循国家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从《“三进”药品目录》中自主遴选药品品种,其中具有特药管理属性的集采药品,仅限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中具有特药定点属性的医药机构选择;村卫生室按照集采药品应采尽采原则,可结合临床实际突破《“三进”药品目录》限制进行选择。鼓励医保定点连锁零售药店以统筹区为单位实际配备集采药品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单体零售药店实际配备集采药品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综合型民营医疗机构配备集采药品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专科民营医疗机构配备集采药品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种;村卫生室(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配备集采药品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种。

(五)做好采购供应。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要及时将集采药品采购需求量报送辖区医保部门,村卫生室(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集采药品“以镇代村”工作要求,由所属乡镇卫生院或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统一报送;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及时将结果汇总报告市局,由市局汇总推送至相关中选企业,做好供需对接。供需信息对接后,参与的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与相关中选企业签订购销协议;村卫生室(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由所属乡镇卫生院或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与相关中选企业签订购销协议,并由其统一采购分配。集采药品中选企业须按中选价格保障参加单位采购需求,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并监督保障供应。鼓励参与的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集采药品。

(六)严格价格承诺。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中选企业应按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及时足量供应中选药品。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药店应双标签公示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可允许适当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中选价格顺加15%进行销售(具体按照各药店承诺书中比例执行);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以镇代村”管理的村卫生室(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须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各参加单位要按规定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信息。

(七)加强配备使用。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应加强集采药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满足患者购药需求。

四、配套措施

(一)强化药品供应保障。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中选企业是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并加强对其管理,确保按采购单位需求及时足量供应。集采药品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配送到位,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对无正当理由不能保障稳定供应、超中选价格供应的,医保部门及时约谈中选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经约谈后仍未整改的,报上级医保部门处理,拒不整改的,报经省级医保部门同意取消其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资格,并将其相应药品品种调出《“三进”药品目录》,情节严重的在集采工作中依规给予处理。

(二)明确货款结算方式。参与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单位是货款结算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向企业支付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其中“以镇代村”管理的村卫生室(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集采药品货款结算纳入乡镇卫生院或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统一管理,适时实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零售药店和民营医疗机构按采购协议与企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如参加单位故意拖欠集采药品货款超过2个月的,医保部门可从应支未付给相关参加单位的医保基金中扣除,代其支付相关的集采药品货款。

(三)强化集采药品管理。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规定,供应的集采药品应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不得违规向集采药品供应企业收取上架费、返点、回扣等。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跨省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严格落实药品信息化追溯规定,建立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对所有赋码药品出入库扫码,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四)加强日常工作督导。各县市区医保局和各级医保中心要加强对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五统一”标准执行不规范、超出承诺价销售、串货倒卖、不按协议结算货款、群众投诉查实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约谈、暂停或取消参与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完善评价激励措施。医保部门要建立健全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激励机制,在医保定点准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医保定点、双通道药品医保定点、减免质量保证金、预付医保资金、医保信用评级、绩效考核分级管理等中将相应予以激励。

五、工作步骤

(一)工作准备(2024年11月30日前)。市医保局制定印发《咸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组织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通知》并统一公布第一批《“三进”药品目录》详见附件4。

(二)启动实施(2024年12月20日前)。全市按照“申报一批、成熟一批、运行一批”的原则,分级指导辖区各单位按照“五统一”标准完成基础改造,组织签订购销协议、协调药品供应保障等,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全市第一批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参加单位名单。

(三)优化提升(2024年12月底)。市局将对全市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进行总结评估,并将全市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落实情况上报省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有益举措,各县市区医保局、市本级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集采药品“三进”行动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谋划,严密组织实施,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积极探索创新,确保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二)加大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医保局、市本级各相关单位要强化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政策培训力度,加大对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宣传解读力度,提高群众对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知晓率;要持续提高参加单位政策执行力度和服务能力,并总结良好做法、典型成效,不断扩大集采“扩面提质”取得成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监测分析,确保“三进”落实。各县市区医保局、市本级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执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定期对辖区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自查,对存在问题,逐一研究上报解决,确保“三进”行动落地见效。

咸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1

咸阳市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申请表

(样本)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机构医保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内容

本单位自愿参加医保部门开展的集采药品“三进”行动,严格执行“五统一”标准,承诺集采药品的销售价格:

¨按照中选价格销售

¨按照中选价格顺加%销售

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医保部门审核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申请内容”栏中的两个选项为单选。当填表单位为民营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时,只能选择“按照中选价格销售”。 

附件2

咸阳市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承诺书

(零售药店样本)

             医疗保障局:

我单位自愿参加咸阳市集采药品“三进”行动,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定,不断增强责任意识、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现承诺如下。

一、落实国家和省市药品集采相关政策,坚持群众利益至上原则,商业利益服从于公众利益,按“五统一”标准,配备销售集采药品:

(一)统一张贴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标识,在醒目位置长期展示本单位配备的集采药品清单并动态更新,提升辨识度;

(二)统一设置集采药品专区(柜),规范集采药品管理;

(三)统一价格标识,采用双标签公示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

(四)统一销售价格承诺,集采药品按照中选价格顺加   %销售,严格落实药品价格政策;

(五)在醒目位置统一公布医保局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所配备的集采药品种类达    种及以上,并随着国家、省级集采政策的推进逐步增加或调整。

三、集采药品销售专柜(区)设置在显著位置,并在单位门口向群众进行提示和引导。

四、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时,向医保局提交申请书、承诺书,并按医保局要求提供其他必要材料。

五、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并按医保局要求报送相关药品计划采购量。自愿接受医保局检查和考核,若出现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依规接受医保局相关处置。

六、按报送的需求量完成采购,并承诺药品验收入库后次月底前结清货款。

七、加大对本单位工作人员集采政策解读和培训力度,确保工作人员熟悉药品集采政策,并向购药群众积极宣传集采政策。

八、保证集采药品销售专区(柜)仅配备中选厂家集采药品,杜绝用未中选厂家药品替代中选厂家集采药品。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医保局和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 各执一份。

以上承诺坚决做到,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理。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咸阳市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承诺书

(民营医疗机构样本)

             医疗保障局:

我单位自愿参加咸阳市集采药品“三进”行动,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定,不断增强责任意识、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现承诺如下。

一、落实国家和省市药品集采相关政策,坚持群众利益至上原则,商业利益服从于公众利益,按“五统一”标准,配备销售集采药品:

(一)统一张贴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标识,在醒目位置长期展示本单位配备的集采药品清单并动态更新,提升辨识度;

(二)统一设置集采药品专区(柜),规范集采药品管理;

(三)统一价格标识,采用双标签公示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

(四)统一销售价格承诺,集采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严格落实药品价格政策;

(五)在醒目位置统一公布医保局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所配备的集采药品种类达    种及以上,并随着国家、省级集采政策的推进逐步增加或调整。

三、集采药品销售专柜(区)设置在显著位置,并在单位门口向群众进行提示和引导。

四、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时,向医保局提交申请书、承诺书,并按医保局要求提供其他必要材料。

五、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并按医保局要求报送相关药品计划采购量。自愿接受医保局检查和考核,若出现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依规接受医保局相关处置。

六、按报送的需求量完成采购,并承诺药品验收入库后次月底前结清货款。

七、加大对本单位工作人员集采政策解读和培训力度,确保工作人员熟悉药品集采政策,并向购药群众积极宣传集采政策。

八、保证集采药品销售专区(柜)仅配备中选厂家集采药品,杜绝用未中选厂家药品替代中选厂家集采药品。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医保局和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 各执一份。

以上承诺坚决做到,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理。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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