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药采办,自治区药采中心,各有关常用低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常用低价药品采购方案》(内药采办字〔2014〕10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常用低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4〕17号)的有关要求,经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办)研究决定,我区政府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于2014年12月30日启动常用低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实施范围
全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公立医院,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实施范围,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常用低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
二、采购目录
列入《自治区发改委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公布自治区第一批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872号),经自治区药采办审查合格并挂网的药品。
三、网上采购时间
(一)采购过渡期: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31日。
(二)正式执行网上采购时间:2015年2月1日。
(三)采购周期:暂不设定采购周期。
四、采购过渡期的工作安排
(一)盟市药采办
1.在2014年12月30日—2015年1月31日受理低价药品经营(含生产直接配送)企业有关配送事宜的备案工作,依据本地区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和配送区域,以及配送企业相关资料,负责审核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网上审核配送关系(具体操作方法参见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操作说明)。
2.管理和维护本辖区内常用低价药品配送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信息,督促本辖区公立医院或基层采购机构(负责为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常用低价药品的采购用户)遴选采购目录,开展采购工作。
(二)公立医院(基层采购机构)
1.遴选本机构或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使用目录。各公立医院或基层采购机构依据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公布的“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审核结果”以及交易系统中可交易产品,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遴选确定本机构或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使用目录。
2.合理议定采购价格。公立医院或基层采购机构可参照生产企业自主报价,要按照零售价格不得超过日使用费用西药3元,中成药5元的最高限价的原则,紧密结合本地区市场实际,与挂网企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议定药品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含所有税费和药品配送费用,是本机构或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低价药品的实际采购价格。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联合议价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进一步降低采购价格。
3.公立医院或基层采购机构必须通过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采购低价药品,并及时填报低价药品实际购进价格,通过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向社会公示。
4.公立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未挂网产品的清库工作、新挂网产品的价格调整和采购等工作。
5.选择生产或配送企业签订常用低价药品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各公立医院或基层采购机构按照购销合同范本和廉洁购销合同,与企业签订纸质采购合同。
6.公立医院或基层采购机构在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后,要为本机构或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遴选的产品选择配送企业,选择配送企业时,只能在挂网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中选择一家作为该产品的配送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自主选择一家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
(三)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对每个挂网拟交易的药品选择配送企业。生产企业按照在各盟市遴选或报名的药品配送企业名单,过渡期内对每个挂网拟交易的药品在每个盟市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选择1~8家配送企业(含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在实行县乡村一体化配送的每个旗县选择不超过5家配送企业(具体配送企业数量以各地遴选的数量为准),签订配送协议。
(四)配送企业
1.凡参加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的配送企业凭自治区下发的交易用户名和密码,在12月30日前登陆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维护信息,并提交各盟市药采办审查。
2.确认配送关系。被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在过渡期内必须对被委托事宜进行确认,与生产企业签订挂网产品委托配送协议,承诺按成交价格及相关规定配送产品,通过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确认配送关系,并凭配送协议书、购销合同、廉洁购销合同等相关资料和手续到拟配送盟市药采办备案。
3.签订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被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含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必须在确认配送关系后于2015年1月31日前与所配送的公立医院或基层采购机构签订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见附件2、附件3),同时将合同报医疗卫生机构所属盟市药采办备案。
五、采购要求
(一)公立医院或基层采购机构
1.必须严格执行2014年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挂网低价药品目录。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采购低价药品,禁止网外采购或采购非挂网药品。原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非基本药物和基本药物交易系统中属常用低价药品的品种于2015年2月1日停止交易。
2.必须严格执行采购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常用低价药品价格由公立医院或基层采购机构根据采购品种、规格、数量、回款期限等要素与生产企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确定。实际采购价格要保证零售价格不得超过日使用费用西药3元,中成药5元。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实际采购价格和销售政策,零售价格不得超过日使用费用西药3元、中成药5元,要按照购销合同采购药品,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回款;要切实抓好药品供应、配送、使用等环节的衔接,确保临床使用。
3.必须严格执行网上采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操作程序执行网上采购,配备专用电脑,安排专人负责网上采购具体工作。要加强内部管理,对常用低价药品的采购、储存和使用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4.必须与生产或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
(二)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要按合同约定保证供货,在合同执行期不得擅自终止挂网药品的供应;要按网上公布药品所注明的通用名、剂型、规格等信息供应合格的药品;不得擅自涨价或变更包装、规格等进行交易。
常用低价药品挂网结果执行后,根据临床使用实际,生产企业或由医疗机构委托的生产企业可于每个季度末的后3个工作日,向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提出新增药品书面申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常用低价药品采购方案》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的药品,给予补充挂网采购。
(三)配送企业
配送企业(含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要按网上公布的低价药品目录所注明的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等供应合格的药品,不得擅自涨价和变更包装、规格等进行交易;要保证所配送区域低价药品的配送,不论是生产企业自行配送还是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急救药品须在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48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72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在采购过程中,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可向医疗机构所在盟市药采管理机构提出配送企业变更申请,经核实后可解除或变更配送关系。
六、采购监管
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各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实施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本辖区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要做好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网上监控工作,不断强化对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动态管理。
(二)各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合同履行情况和廉洁购销合同签订情况,生产企业供应、经营企业配送等重点环节的监管。
(三)各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集中采购的动态监督管理,准确掌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和使用情况,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药采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低价药品集中采购供应及配送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不良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采购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给予处理。
附件:附件一 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配送协议书
附件二 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购销合同
附件三 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