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保障药品供应,2016年8月23日,针对部分申请放弃中标资格以及针对报价较低通知递交供货承诺函但未递交的企业召开约谈会议。 9月30日,2016年第3次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对企业申请药品弃标事宜进行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在商务标评审公示期内申请药品弃标的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方华中药业有限公司、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朗天药业(湖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5家生产企业给予警告处理;
二、对于在商务标评审公示期后申请药品弃标的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理;
三、在采购工作启动后企业申请药品弃标的,同意其弃标并给予相关生产企业记1次不良记录的处理。
参加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为,有序开展药品采购供应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