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医保招采函〔2025〕8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部省属医疗机构,相关医药企业:
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协议期满后,我省参加省际联盟国家集采接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中“同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中选企业的,价格差异应公允合理”的要求,并结合国家价格治理要求,现对国家集采第一至五批相关药品挂网价格和风险属性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接续中选产品。超过同组最低中选价3倍的中选产品按备选管理(详见附件1,不要求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可继续采购该中选产品,也可按需采购其他低价中选产品)。按备选管理的产品,不取消中选资格,考核时不纳入非中选产品统计,此类产品给予采购风险警示(红标)。医疗机构应将低价中选产品尽快进院,保障临床使用。
二、红黄标识管理。以我省接续价格治理后的平均中选价为基准价,对超过基准价1.8倍且不高于3倍的药品,按黄标管理;对高于基准价3倍的药品,按红标管理;上述药品不区分中选和非中选(详见附件2)。非中选药品的生产企业若自愿将相关产品价格下调至基准价的1.8倍以下,将不作采购风险标识。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