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发改价格【2012】2938号和京发改【2012】1533号文件要求,根据管理小组专家小组会议制定原则,对企业重新申报中标成交价格的部分药品,我中心重新核定了中标成交价格和临时零售价格,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药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2012年10月8日起,各医疗机构不得高于政府最高零售限价销售2938号和1533号文件涉及药品。
二、对重新报价符合报价原则的中标成交产品价格和临时零售价格进行调整(见附件),各有关单位应及时调整,严格执行。涉及区县社区零差率以外的药品,同步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调整的部分中标成交产品价格列表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