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企业、上网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部署安排,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19〕35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川医保规〔2019〕6号)相关要求,省药招中心拟组织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品种(以下简称“扩围品种”)挂网采购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扩围品种范围
1.中选药品: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确定的供应我省中选药品。
2.非中选药品:四川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的扩围品种的同品种同归类剂型的非中选药品。
二、试点扩围范围
除已纳入试点范围的成都市行政辖区外,全省其他市(州)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纳入试点扩围范围。成都市在试点工作采购周期结束后原则上纳入。
三、挂网方式及相关要求
(一)中选药品。
按照中选价格直接挂网。未在我省挂网的产品,相关药品企业请于2019年12月17日17∶00前按以下要求到省药招中心受理窗口办理挂网。
1.产品资料要求。
(1)《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再注册批件》的复印件。
(2) 药品说明书原件。
(3) 药品标准复印件。
2.时限要求:2019年12月17日前,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3.纸质资料递交地点: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人民中路三段35号)一楼大厅药械受理窗口。
(二)非中选药品。
1.非中选药品与联采办形成的梯度降价结果保持价格联动。
2.根据差比价规则,按如下方式核算试点扩围地区的采购“红线价格”(以下简称“红线价格”):所有非中选药品不高于上海最高价药品降价结果。其中,中选药品同厂家的不同细化剂型、规格和包装的非中选药品,按中选药品价格差比价进行调整;其他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药品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3.各药品申报企业可登录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专区”模块的“产品目录”中查看各自试点品种的中选标识、收录类别、未中选药品“红线价格”等具体信息。
鼓励非中选药品企业主动降价。第一批采取集中申报,由各相关企业凭数字证书登录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资审系统,自主提交降价申请(操作流程见附件1),集中申报时间到12月20日17∶00。
四、采购要求
1.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中设立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专区,供试点扩围地区相应医疗机构采购。请各医疗机构及时登录系统,制定本单位对试点品种的采购目录。查看各自待签定的中选药品采购合同总量,提前做好对具体中选药品采购数量分解工作。
2.12月17日-12月20日,由中选药品相关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扩围地区医疗机构登录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按照《三方配送关系确认操作流程》(附件2)在网上勾选供应配送关系:
第一步:药品生产企业为各中选药品选择扩围地区配送企业。
第二步:被药品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确认。
第三步:医疗机构在已确定本地区供货—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择本单位中选药品的配送企业。
3.12月20日-12月27日,已确认中选药品三方配送关系的相关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在网上完成带量采购合同签订(操作流程见附件3)。
4.根据临床需要,确需超“红线价格”采购非中选产品的,各地区医疗机构应制定严格的院内审批制度,规范采购流程,相关审批资料存档备查。
5.对纳入国家试点扩围的2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原则上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五、相关工作安排
1.12月17日起中选药品相关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网上勾选建立三方确认的配送关系。
2.12月20日起中选药品相关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网上签订带量采购合同。
上述安排原则上截止到12月27日结束。
3.12月17日开始开展未中选药品主动降价。
六、其他
业务咨询电话:(028)86917838、61323135。
系统操作咨询电话:(028)85155302。
附件: 1.非中选药品企业主动降价操作流程.doc
2.三方配送关系确认操作流程.doc
3.带量采购合同签订操作流程.doc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