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北京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 招标信息> 标讯资讯> 详情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明确常用低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国

发布时间:2014-12-08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关于进一步明确常用低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08日 所属项目: 2014年内蒙古低价药

各盟市药采办,自治区药采中心,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低价药品采购方案》(内药采办字〔2014〕10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常用低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低价药品采购实施范围

全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公立医院),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实施范围,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与低价药品集中采购。

二、低价药品采购目录

(一)公立医院低价药品采购目录范围:国家发改委和自治区发改委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内品种和剂型下的全部品规,并符合日均零售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目录药品。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低价药品采购目录范围:低价药品清单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和《自治区新农合目录》同品种剂型下的全部品规,符合日均零售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目录药品。

(三)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遴选本机构低价药品用药目录;基层采购机构负责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编制本盟市(或旗县)基层低价药品用药目录。

三、低价药品采购方式及议价原则

(一)采购方式。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低价药品实行以盟市或旗县为单位统一采购(具体方式由盟市确定)。各盟市要尽快明确低价药品基层采购机构(以下简称基层采购机构),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采购低价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与基层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各基层采购机构、各公立医院通过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药械平台)低价药品采购系统,依据用药目录选择药品,参考生产企业和药品的相关资质信息及自主报价与挂网企业议定价格,同时通过采购系统如实填报议定成交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二)议价原则。1.低价药品议定的价格日均零售费用西药不得超过3元,中成药不得超过5元;2.低价药品的选择要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优先选择通过新版GMP认证生产企业的药品;3.基层采购机构与低价药品挂网生产企业议定药品价格时应参考本辖区旗县(市、区)公立医院的实际采购价格,如议定的价格高于公立医院的价格,可采用“跟标”的方式直接与公立医院的供货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如议定价格低于公立医院实际采购价格,按议定价格采购。如无法参考公立医院时,也可参考当地零售药店价格进行议价。4.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占比高、多家企业生产的药品品规,基层采购机构应确定2家企业签定合同,并同时明确备选厂家。5.议定成交的低价药品价格包含所有税费和药品配送费用,是各公立医院的实际采购价格,也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价格、销售价格和旗县集中核算中心的结算价格。

(三)签订协议。基层采购机构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各公立医院直接与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内容中须明确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周期等。

自治区低价药品暂不统一设定采购周期。议价周期暂由基层采购机构和各公立医院与企业根据临床需求和价格波动适时调整。如有相关政策或清单调整,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四、低价药品网上采购

(一)网上采购周期

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启动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县级公立医院每个月最多可采购两次,分为前半月和后半月两个采购周期。基层采购机构及县级公立医院负责在每月7日和22日前,将低价药品议价结果填报到低价药品采购系统(如无重新议价可不填报),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县级公立医院每月8-10日,23-25日通过低价药品采购系统报送采购计划。在每月11日和26日基层采购机构负责汇总并下发本辖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计划。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网上采购低价药品的周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采购用户

根据《关于核实确认医疗卫生机构药械网上集中采购相关信息的通知》(内卫计药字[2014] 1035号)确认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低价药品采购用户。采购用户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为本机构,以及为本机构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嘎查村卫生室代采低价药品。

五、低价药品的配送与验收

(一)药品配送企业的确定。原则上挂网生产企业须保证自治区境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低价药品的供应。挂网生产企业可委托盟市遴选或报名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低价药品或自行配送。选择经营企业配送的,可在盟市遴选的配送企业中选择2-5家企业为旗县级公立医院及基层配送;选择在盟市报名的经营企业1-8家为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配送。所有药品品规只允许委托配送一次,不允许转配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明确配送关系后,由盟市在低价药品采购系统开通配送关系。医疗卫生机构可在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中优先选择一家作为本机构的配送企业。

在低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启动后,如需变更配送企业,由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由盟市在低价药品采购系统中变更配送关系。

(二)药品配送。基层采购机构及县级公立医院于每月11日和26日前向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发出采购订单,生产或配送企业对网上订单48小时作出实质响应,自网上订单确认起,72小时内(急救药品须在4小时内)组织配送到位,配送对象应包括配送区域内的全部采购用户。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低价药品的配送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验收入库。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到药品后,于当日验收入库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低价药品采购系统确认药品送达。

六、低价药品货款结算

基层采购机构应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旗县(市、区)集中核算中心签定相应的委托协议,由旗县(市、区)集中核算中心通过自治区低价药品采购系统,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结算单明细及企业开具的发票,采用与基本药物相同的结算方式支付药款,支付时限不超过30天。各公立医院应严格按照药品购销合同于60日内为企业结算药款。

七、要求

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低价药品必须通过自治区药械平台采购,如确需采购临床必需没有替代的平台目录外的低价药品,可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向盟市药采办提出申请,报自治区药采办同意后自行采购,并通过药械平台低价药品采购系统填报自行采购低价药品的相关信息。

在新一轮采购工作启动之前,各公立医院采购非低价药品,仍按原有途径或方式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低价药品外的基本药物的配送由盟市药采办结合本地区实际,可由原配送企业承担也可由重新遴选的配送企业承担。在新一轮基本药物和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启动之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公立医院的药品配送由负责低价药品配送的企业承担,不再重新遴选。

各盟市药采办请于12月15日前将本盟市确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盟市或旗县为单位的具体采购方式以及基层采购机构的名称等上报自治区药采办备案。

联系人:鲁月

联系电话:(0471)6946120

邮箱:wstjyc@163.com

 

附件:各盟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采购方式备案表

                                                          2014年12月8日

附件 各盟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采购方式备案表.doc
相关动态

网络备案:京ICP备12039121号-1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B座7层 www.yaochangyun.com ©2016-2023 泰茂股份版权所有


  •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 可信网站
    信用评价

  • 网络警察
    提醒您

  • 诚信网站

  • 中国互联网
    举报中心

  • 网络举报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