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本市对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开展续约工作,顺利实现与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落地衔接,形成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北京中选药品结果,其他同通用名剂型下产品统称非本市中选药品。按照本市落实国家集采相关要求和工作安排,现就非本市中选药品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理公布谈判参考价
对于国家集采范围内药品,允许其他价格适宜的非本市中选药品作为中选药品的补充,根据本市药品阳光采购规则和采购平台功能设置,结合上海联采办对第一批和第二批国家集采药品梯度降价谈判结果,整理公布本市阳光采购数据库正常采购状态产品谈判参考价(即原阳光采购中的最低价参考值,具体产品和数值登录采购平台查询),具体分两种情形:一是与中选药品属于同一品种名称下未中选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上海谈判非中选药品价格为标准,经差比价折算后的价格,与现行全国最低价比较,取低为本市谈判参考价。二是与中选药品属于同一品种名称下未中选的非原研药、非参比制剂、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标准,经差比价折算后的价格,与现行全国最低价比较,取低为本市谈判参考价。
二、查询、确认或澄清谈判参考价
2020年4月11日至4月15日9:00,有关企业登录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综合管理平台,通过平台现有价格举报功能,选择 “注册与申报-举报管理-价格举报澄清”,对本企业产品谈判参考价进行查询,无异议的可直接确认谈判参考价,如对谈判参考价存有异议可进行澄清。澄清时需详细说明原因或折算方法,涉及省级全国最低价的须上传相关省级官方证明文件或官网截图。未进行操作的则视同确认公布的谈判参考价。
后续将有申报承诺供应价流程,请随时关注平台通知或提醒。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010-89152625/010-89152642
技术平台:010-89152640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