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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基础输液和常用低价药品建立配送关系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6年吉林省医疗机构基础输液

发布时间: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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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础输液和常用低价药品建立配送关系的通知
信息来源: 吉林省医药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13日 所属项目: 2016年吉林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和新批准上市新药...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吉林省医疗机构基础输液和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的要求,我省已完成基础输液和常用低价药品的审核挂网。目前,各级医疗机构正在积极开展议价谈判工作。各企业应尽快建立相关药品的配送关系,积极推进我省基础输液和常用低价药品的网上采购配送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公布的基础输液和常用低价药资质审核通过的药品适用全省公立医院,包括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时间要求。
各企业可以通过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建立药品配送关系,暂不设时间限制。但是,未通过平台建立配送关系的,各医疗机构不得通过网下采购相关药品。
三、配送原则。
药品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注册,否则不得参加药品配送工作。每个挂网药品在每个配送区域可以选择多家配送企业进行配送。
四、配送关系建立。
各企业可以登录“药品交易系统”,通过“建立配送关系”功能,选择“挂网采购目录”,并对挂网采购药品按照不同的配送区域,逐个选择配送企业,添加药品配送关系。
如相关药品,同时属于《2013年度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则原药品配送关系同样适用于挂网药品。如不属于《2013年度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的药品,需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建立新的配送关系。
药品配送关系建立后,企业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开展药品配送工作,不得网下配送。如发现配送企业自行或积极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网下配送的,一经核实,停止配送资格。
五、配送关系变更。
已经建立的配送关系,生产企业可以通过系统申请变更,经原配送企业同意可解除原配送关系;生产企业也可以通过系统添加新的配送关系,经新配送企业同意,即可由新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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