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常用低价药品采购方案》(内药采办字〔2014〕10号)、《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采购补充报名审核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5〕13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于2015年第一季度开展了常用低价药品补充采购报名审核工作。目前已完成了常用低价药品补充采购信息审核、结果公示和确认工作,现将常用低价药品补充采购报名审核结果予以正式公布。
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可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结果公示”栏目查看相关结果。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