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13年2月初,我中心按照发改价格【2012】4134号和京发改【2013】128号文件要求,根据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管理小组专家小组会议制定原则,经企业集中报价,已对部分符合报价原则的中标成交产品价格进行调整,对不符合报价原则及未报价的品种予以暂停网采。
现经部分未及时报价企业重新递交报价文件,决定对符合报价原则的部分品种价格予以调整,并恢复网上采购,具体品种见附件。
各有关单位应及时核对调整本单位使用品种,严格执行,确保临床用药。附件中涉及区县社区零差率以外的药品,同步调整。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调整价格和放开网采品种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