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2009年四川省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集中采购申报药品企业确认工作已完成。根据国家和我省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规定,经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领导、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公布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目录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本目录的采购周期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11年2月4日止。
二、全省参加上网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从附件1、2、3中选择本单位需用的基本药物,由各医疗卫生机构从《2010年度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企业名单》中自行选择配送企业,或由该药品的生产企业直接配送。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价不得高于目录中的最高采购限价。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机构按照发改委及省物价的相关规定进行销售,但不得超过目录中公布的临时零售价。
四、原上网限价采购药品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部分药品由于企业未确认,现撤销挂网,具体品种见附件4。各医疗卫生机构从本文件执行之日起不得再采购这部分药品。
五、凡在我省不限价药品目录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不再按不限价药品目录进行采购,从不限价药品目录中取消,具体品种见附件5。
六、各上网医疗卫生机构请自行下载本目录,我办不再另行发文。
七、本通知从2010年2月5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1.原未限价采购的四川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目录
2.已挂网调整限价的四川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目录
3.已挂网限价不变的四川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目录
4.撤销挂网的药品目录
5.不限价药品目录中取消的药品目录
附件下载请到:http://218.6.245.53:7080/bid/modules/article/View.jspid=1264747225843u18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