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与医疗卫生机构的产品廉洁购销行为,扎实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医药产品的阳光采购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63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内蒙古自治区内基本药物入围的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具体内容:
1.请各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乙方)(见附件1)按通知规定下载《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见附件2),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鲜章。
2.各生产企业请务必于4月15日前将签字盖章后的《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以直接投递或邮寄方式递交至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3.企业被授权人负责合同等相关材料的直接投递,如有企业被授权人变更,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变更函》(见附件3)。
4.合同一式三份,另需企业注明联系地址和方式,以便我中心邮寄合同。
5.对于没有履行合同签订或不按规定时间递交合同的单位,我中心有权停止其入围产品的网上集中采购交易资格。
6.如有其它情况需要说明,请按照《正式公文模板》(见附件4)格式说明情况。
联 系 人:张 乐
联系电话:0471—4930516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19号 内蒙古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 :010010
附件:附件一 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名单
附件二 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附件三 法定代表人授权变更函
附件四 正式公文模板
内蒙古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