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根据几年的工作实践,结合我省药招工作的实际情况,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四川省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审定,并报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现将该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所属医疗机构。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修订)》 附件请自行到信息公示区下载 自行链接以下地址 http://www.scwst.gov.cn:7080/bid/modules/article/View.jspid=1221016470046u6 二00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