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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常用低价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国

发布时间:201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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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常用低价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25日 所属项目: 2014年内蒙古低价药

各盟市药品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配送经营企业:

我区常用低价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于2014年12月启动以来,在各盟市药品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盟市药采办)、各生产经营企业、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中心)以及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推进力度不够,部分地区等待观望,导致医疗卫生机构网采率不高、产品配送覆盖率偏低、议价工作缓慢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集中采购工作进度。为进一步做好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切实保证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需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尽快完成目录遴选工作

各盟市药采办要分别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常用低价药品采购方案》、《关于进一步明确常用低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办法》和《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等文件确定的原则和有关要求,督促基层采购机构或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务必于3月31日前完成常用低价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使用目录的遴选工作,并将本地区或本单位遴选出的采购目录上传至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械平台)。

二、尽快开展网上议价工作

(一)常用低价药品议价工作。为提高常用低价药品网上议价的透明度和效率,节约企业成本,自治区药采中心已开发完成常用低价药品网上议价程序,各基层采购机构和公立医院可通过网上议价程序,结合企业自主报价和零售药店价格,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远程网上议价。尚未完成议价工作的基层采购机构和公立医院,请务必于4月7-10日(网上议价时间8:30-12:00,14:30-17:30)与生产企业完成首轮网上议价工作,生产企业必须在4小时内给予实质响应,议价成功的药品纳入交易采购目录,议价结果必须填报到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系统。议价流程可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网址:http://www.nmgyxcg.gov.cn)操作帮助一栏中下载“常用低价药品交易系统——议价操作手册”。

(二)高值医用耗材议价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按照临床使用需求,结合企业自主报价以及自治区药械平台提供的价格信息,自主与高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议定采购价格,并将议价结果填报到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系统。

各基层采购机构和公立医院要严格按照常用低价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网上采购,采购品种必须集体确定,采购价格要根据采购品种、规格、数量、回款期限等要素以及市场实际购销情况与生产企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企业自主报价。

三、尽快开展网上采购工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要指定专人做好采购目录编制、网上议价,采购订单的网上编制、下达、确认、供应、配送和入库工作,确保急救产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产品48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72小时送到。

各地要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报名遴选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做好配送协议、合同备案、配送关系建立、解除、变更等日常工作。对于不切实履行承诺,附加额外条件、拒绝供应或配送的生产经营企业,各有关企业或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属地盟市药采办反映,盟市药采办要定期将配送违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药采中心,并建立健全本地区配送考核机制。为减少流通环节,降低产品价格,各地可将具备资格的挂网生产企业纳入本地区配送体系。

四、加强网上集中采购培训和监督管理

各级药采办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常用低价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自治区挂网产品,必须通过自治区药械平台进行采购,不得网外采购。各地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采购人员的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议价、采购、供应情况的监督管理。

对于不予配送或配送存在严重问题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以及对不参加和规避集中采购、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自治区药采中心要做好各地集中采购网上操作的师资培训工作,确保参与者均能熟练使用网上集中采购操作系统;要切实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要定期编发简报,通报情况。

五、其他事宜

鉴于目前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已顺利实施,原2010年以来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中与常用低价药品目录清单中的同通用名、剂型药品将于2015年4月15日全部停止交易,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常用低价药品时全部通过“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系统”进行采购。若被停止交易产品日均费用超出常用低价药品费用标准的,须由相应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恢复。

各盟市药采办要对本辖区尚未开展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督查,并于4月30日前,将未开展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及原因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药采中心。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联系人:禧恩              联系电话:0471-6945676

自治区药采中心

药品科联系人:张文英      联系电话:0471-4930630

耗材科联系人:杨帆        联系电话:0471-4930595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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