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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按照440号文件和312号文件重新报价有关事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1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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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按照440号文件和312号文件重新报价有关事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北京医药集中采购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23日 所属项目:
各有关单位:

  2011年3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以下称440号文件,见附件1),公布了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

  2011年3月21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1]312号,以下称312号文件,见附件2),公布了北京市核定的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

  按照440号文件和312号文件要求,我中心重新核定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经核定,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品种和社区零差率品种中部分产品现行临时零售价格高于重新核定的最高零售限价,根据管理小组专家小组和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的在采购周期内遇政府性调价的处理原则,须企业重新申报中标成交价格(见附件3),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年3月23日9:00—3月24日15:00,请有关中标成交的投标人登录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网站(www.bjmbc.org.cn)右上角“药品调价系统”,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开始时领取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报价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药品报价”(如密码已经更改,请使用更改后密码),逐条对本企业涉及产品进行报价(注意区分项目名称)。

  二、报价时,高于最高零售限价的报价将不被系统接受。低价药品和短缺药品重新申报的中标成交价应给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的加价率;其它药品重新申报的中标成交价不得高于专家“建议报价”,否则采购人有权暂停其采购和销售。

    三、未报价或高于专家“建议报价”的企业,应提交书面澄清文件。

    四、3月24日16:00前,企业应将打印报价表加盖公章后递交到我中心。(考虑到投标人实际路程较远的,也可先传真至我中心,随后补充原件)

  文件接收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院3号楼427室

   电话:010-63016841     传真:010-58850627

    特此通知。

(特别提醒:遇到无法打印时,首先修改IE浏览器设置。“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自定义级别”—>“对未标记为可安全执行脚本的ActiveX控件初始化并执行脚本(不安全)”,选择“启用(不安全)”。)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说明:点击鼠标右键,选择“目标另存为”,即可下载到本地硬盘中) 
    附件:   重新申报中标成交价产品列表
附件 重新申报中标成交价产品列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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