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平稳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在本市落地实施工作,切实做好中选药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细化业务流程,及时完成采购工作
中选生产企业应及时与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保障产品供应,确保对承担采购任务的医疗机构全覆盖;配送企业应及时备货,并做好库存管理,与医疗机构协商采购事宜,做好订单响应;医疗机构应细化工作流程,及时启动中选药品遴选程序,确定配送企业,开展网上采购,同时做好倒票换货、按时调价等工作。
二、制定应急预案,确保药品配备到位
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本市疫情防控形势,结合本单位临床诊疗实际情况,制定药品采购、配备应急预案。确保中选药品合理库存,适度配备,避免囤积,保持临床用药持续平稳。如遇配送企业覆盖不到位、库存不足,或订单响应不及时等情况,医疗机构应及时采取更换配送企业等应急措施。如中选药品出现特殊情况确实难以配送到位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购配备价格适宜的替代药品,保证临床诊疗需求。
三、做好升级调试,确保信息系统如期平稳切换
医疗机构应提前调试HIS系统等,确保网络平台正常运行,按要求如期切换药品价格。如遇平台系统故障、数字证书故障、中选药品信息有误等问题,医疗机构应及时通过电话、微信群、QQ群等上报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寻求在线指导和远程协助。确因网络平台故障,无法短时间内修复时,医疗机构可先行线下采购药品,事后网上备案登记。
各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责任领导和岗位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方案和应急预案,于4月25日前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配备,确保4月25日零时信息系统顺利切换,必需药品配备到位。如在采购配备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可通过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小组专班值守电话89152617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