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计生委,委属(管)医疗机构: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4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2016年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药政函〔2016〕365号),公布了地高辛口服溶液、复方磺胺甲噁唑注射液、注射用对氨基水杨酸钠3个定点生产药品的中标生产企业、供货区域及统一采购价格(详见附件)。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已更新了3个药品挂网信息。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应当全部配备使用定点生产品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定点生产品种,由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按照统一价格与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执行省级集中采购、集中支付货款。各级公立医院也应及时与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按照统一价格从定点生产企业采购相应品种,及时结算。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定点生产品种。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政策要求做好定点生产药品采购和使用工作。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定点生产药品质量监管和供应采购监测。
附件:国家定点生产药品中标生产企业及医疗卫生机构统一采购价格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