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药采办,各有关常用低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常用低价药品采购方案》(内药采办字〔2014〕10号)、《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采购补充报名审核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5〕13号)等文件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了常用低价药品补充采购报名审核及企业自主报价工作。
经研究决定,我区定于2015年7月15日将2015年第一季度常用低价药品补充纳入挂网采购,请各盟市药采办,各常用低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关于启动内蒙古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4〕20号)及其它相关低价药品采购文件的要求,开展采购工作,切实保障临床用药。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