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药招办、厅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644号)、《四川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09〕680号)、《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09〕681号)及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部分特殊药品的采购配送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我省补充目录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抗艾滋病用药等部分特殊药品(具体品种见附件1)由医疗机构自行采购。二、凡属上述附件1范围内的已上网采购的基本药物药品,自本文件公布执行之日起取消上网采购,由医疗机构自行采购(具体品种见附件2)。三、各市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尽快将此通知转发所属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四、本通知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四川省基本药物中医疗卫生机构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自行采购的药品 2.取消上网采购由医疗机构自行采购的基本药物药品目录 userfiles/附件1(1).xls userfiles/附件2.xls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