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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关于印发包头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医疗

发布时间:201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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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印发包头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包头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07日 所属项目:

   各旗县区卫计局、稀土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属各医院,包头医学院第一、第二附属医院,各大厂矿企业医院: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现将《包头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包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

               包头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实施方案(试行)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为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在规范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深化医改的各项重要任务,持续推动全市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促进合理用药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深化医改的各项任务,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强化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促进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切实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二、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处方管理办法
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
5、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
6、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
5、国家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
6、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
7、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计药政发〔2014〕202号
三、实施范围和方式
旗县区级及旗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包括各大厂矿企业医院,包头医学院第一、第二附属医院),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
坚持以自治区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各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药品全部在自治区医药采购网上进行集中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中药饮片、蒙药和蒙药院内制剂等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基本药物采购目录
各级公立医院要按照药事管理的要求,组织本医院药事委员会确定药品采购目录,优先合理将基本药物列入采购目录,积极调整用药结构。
坚持基本药物在基层主导地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以旗县区为单位确定基本药物的采购目录,由旗县区卫计局组织所辖旗县区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人员,共同制定本旗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目录,旗县级公立医院同时要做好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
    基本药物采购目录要根据临床和用药需求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保障药品正常供应。
(二)基本药物的配备
各级公立医院要全面配备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在公立医院每月药品采购金额中所占比例要达到,二级综合和中蒙医院在40%以上,三级综合和中蒙医院在25%以上,专科医院比同级综合医院比例下调5%,医院使用的蒙药不计入非基本药物使用比例。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每月采购的基本药物不得低于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65%。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三)基本药物的使用
推动各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使用基本药物在公立医院每月使用药品总金额中所占比例要达到,二级综合和中蒙医院在40%以上,三级综合和中蒙医院在25%以上,专科医院比同级综合医院比例下调5%;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每月基本药物的使用占总使用药品金额的65%以上,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建立基本药物价格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由于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退货、基本药物召回等原因,造成达不到配备使用比例,医疗机构必须在当月进行补量采购。
(四)合理用药
医疗机构要建立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合理用药制度,医务人员要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根据处方管理相关规定,建立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处方点评结果通报和医嘱审核制度,强化医师约谈制度,明确医师处方权限,主动与患者沟通,提高对基本药物认知,充分发挥临床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
(五)基本药物的配送
基本药物的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基本药物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管理、合理调配资源,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订单组织货源,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及时配送,要优先配送基层,尤其是做好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确保基层百姓群众及时用药。配送企业不得因个别基本药物用量小、价格低而拒绝配送。医疗机构收到配送企业配送到的基本药物,要及时进行核对和验收,确认无误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库。
(六)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的签订和结算
各级公立医院要与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和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进行办理合同备案和留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暂不签订购销合同,与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签订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并办理留存。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合同和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的签订、备案和留存要求另行制定。
各级公立医院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鼓励公立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所在旗县区基层财务核算中心向配送企业进行货款结算,旗县区基层财务核算中心要及时归集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七)其它
为促进双向转诊、建立分级诊疗制度,以基本药物为基础,强化基层与公立医院用药衔接,满足慢性病和恢复期转诊患者的用药需求。
五、监督管理
(一)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和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作为公立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公立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
(二)旗县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责任,负责辖区内所属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工作。
(三)加强医务人员《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合理用药的培训和考核,发挥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切实减少不合理用药。
(四)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规范医药购销行为,加强廉洁从业意识和法制观念,要严格执行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将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的药品购销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列入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执行市场清退。

(五)医疗机构要广泛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和合理用药宣传工作,增强公众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认识,普及合理用药常识,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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