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食药监市函【2012】67号
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药品生产企业不按合同约定的品规、时限、地点、价格供应药品的,或擅自改变合同约定时限、地点、价格供应药品的,予以警告,并限期10日整改。” 的规定,对以下涉及262个品规的企业予以警告,并限期10日整改,整改结果报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逾期不改的,取消所涉及的药品品规中标资格。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56号 712、7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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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予以警告企业、品规名单》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