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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9年四川省联盟地区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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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 阆中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10日 所属项目: 2019年四川省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项目,2018...

局相关股室,医疗保障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企业: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19〕35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川医保规〔2019〕6号)和《南充市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医保〔2019〕87号)系列文件精神,做好我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熟悉工作规则,组织合同签订

(一)省网专区采购,签订三方合同。各地医保部门按照前期收集上报的采购数量,督促医疗机构按照约定采购量进行网上专区(四川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专区)采购,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签订三方购销合同。购销合同每年一签。中选药品采购期限等有关事宜,执行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相关规定。

(二)明确挂网规则,鼓励企业降价。试点品种涉及的非中选药品,若挂网价格按差比价规则核算后低于中选药品,继续执行挂网价格。

试点品种涉及的非中选药品,若挂网价格按差比价规则核算后高于中选药品,按如下方式设置“红线价格”: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中选药品同厂家的不同细化剂型、规格和包装的非中选药品,按中选药品价格差比价确定;其他厂家的与联采办形成的梯度降价结果保持价格联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按中选药品价格进行差比价核算。

对纳入国家试点扩围的2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原则上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二、实施医保预付,保证药品回款

(一)医疗机构书面委托医保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向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预付货款。市辖区内医疗机构委托医保中心实施预付。在三方购销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医保经办机构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合同执行时间过半后预付剩余部分的货款。在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后,如果医疗机构有采购需要继续按约定价格采购,医疗机构可书面报送追加采购合同数量,委托预付单位在收到追加采购合同数额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继续予以预付。

医疗机构应及时与医保经办机构清算预付款,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医疗机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3个月(合同期的第3、6、9、12月)向委托预付单位返还一次预付货款,返还比例依次为合同总金额的10%、20%、30%、40%,追加预付金额在合同期的第12月一次性返还。试点医疗机构在合同执行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中选药品企业之间的清算工作。

(二)医疗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药品企业及时结算。严查不按时结算货款问题。

三、协同中选价格,统一支付标准

各地要妥善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稳步实施全省统一的药品支付标准。

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挂网价格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按实际挂网价格作为支付标准;挂网价格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挂网价格在中选价格和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挂网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挂网价格为支付标准。挂网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渐进调整支付标准,3年内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具体支付标准待省医保局出台相关文件后另行发布。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对于支付标准高于中选价格的药品,要逐步探索通过调整个人自付比例等方式,引导使用中选品种。

四、完善支付方式,引导合理用药

要逐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要认真分析集采政策对医保基金支出的影响,强化总额分配的精准性,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品种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2020年年度总额控制指标,不调减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2020年定额支付标准,确保集采政策落地见效。2020年后,医保部门制定年度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指标和病种、疾病诊断相关分组、床日等定额支付标准时,要加强分析测算,充分考虑集采药品实施后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医保支付管理的精准性。

五、做好数据监测,保障药品供应

(一)医保局、医保中心要按照国家、省和南充市级相关监测方案的要求,加强药品线上采购监控力度,强化对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可替代品种使用情况以及各地货款预付、结算的网上监测,并按照国家联采办的要求,做好全市试点扩围相关日报、周报、月报等数据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二)医保局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督促医疗机构按规定在网上采购中选药品,做好本辖区试点扩围工作的货款预付和结算、药品采购和使用等情况的监测和上报工作,

(三)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购销合同,规范采购行为,确保网上采购交易数据及货款结算信息及时、准确。

(四)药品生产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自主选择配送企业,负责建立覆盖全市的配送网络,要严格按照《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和我市相关文件规定,履行供货承诺,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要按照要求及时在省采购平台上填报药品销售、流通、库存情况。

六、健全考核机制,加强监管力度

(一)强化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约束效力,将医疗机构执行试点扩围政策的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或补充协议)管理,将完成采购药品约定量、药品货款结算情况等纳入医保费用年终清算考核。

(二)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的情况与医保总额预算额度挂钩,对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总控预算额度,并约谈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解除医保定点协议。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落实各项医保配套措施,分解细化完善具体举措,做好政策衔接,确保试点扩围工作在2019年12月30日落地见效。市医保局建立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各医疗机构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培训,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认真开展跟踪调研工作,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医保配套措施。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阆中市医疗保障局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阆中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

阆中市医疗保障局

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

扩大区域范围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一、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汪兴栋

执行副组长:侯杰

副组长:黄毅、曹芳、缪蓉

成  员: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市医保中心班子成员

主要职责:对国家集采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部署,制定和出台相关文件。组织召开市级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处置重大应急事项。

其中医药服务监督与经办指导股拟定相关支付政策,牵头制定医保协议(集采工作纳入协议管理),制定医院使用集采药品鼓励政策等;办公室负责集采工作的宣传;医药服务监管与经办指导股、市医保中心负责制定和执行医保预付政策,负责预付资金的收回与结算。

二、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集采推进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监督与经办指导股。医药价格分管领导侯杰兼任办公室主任,医药服务监督与经办指导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集采推进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集采事项的具体经办;负责相关报表和信息收集上报;起草相关政策和文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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