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2009年第一批企业新增补上网药品及经申诉仲裁后最高挂网限价调整的药品目录报经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领导、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公布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新增补挂网药品见附件1《2009年第一批新增上网销售药品目录》;原挂网药品最高挂网限价及临时零售价调整的药品见附件2《调整最高挂网限价药品目录》。全省参加上网采购的医疗机构在医院公示区下载两目录中的药品,并自行选择采购,采购价不得超过本通知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临时零售价按四川省物价局文件《四川省物价局关于2009年第一批增补挂网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9〕202号)文公布价执行。 二、请各上网医疗机构在医院公示区自行下载本目录,我办公室不再另行发文。 三、凡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低于挂网最高采购限价的药品,其临时零售价按照发改委及省物价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9年12月25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1.2009年第一批新增挂网药品目录 2.调整最高挂网限价药品目录 附件下载请到:http://218.6.245.53:7080/bid/modules/article/View.jspid=1261621589078u4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