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在我省药品“三统一”采购合同签订期间,共收到企业各类申投诉41份,经省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对申投诉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部分品规因各种原因申请废标,不签订供货合同等问题
按照《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未签订合同中标生产企业限期10个工作日整改。未在5月14日前签订合同的,取消不签合同的品规中标资格,并禁止该品规两年内进入药品“三统一”市场。
二、关于部分企业申请由总代理(集团公司所属销售公司)签订合同并进行配送的问题
根据我省药品“三统一”有关政策,药品“三统一”招标主体为药品生产企业,因此,采购合同必须由中标的生产企业签订,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部分企业申请减免履约保证金问题
必须按照《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合同》约定,签订合同。
四、对其他不符合药品“三统一”有关政策的申诉,按照药品“三统一”有关文件执行。
咨询电话:13319208279 13309219613
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