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中标药品价格的通知
各中标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头孢氨苄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琼价审批[2011]308号)物价文件、《2009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中“国家定价药品,中标后若国家降价时,如原中标价格高于国家最新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应按照国家最新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作为新的中标价格,不同意调整的,予以撤网”的规定,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将对部分中标药品的零售价与中标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零售价格的药品:共8个(见附表一)需调整零售价。
二、调整零售价格与中标价格的药品:共23个(见附表二)需调整零售价及中标价,中标价按新公布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调整,各企业如同意调整后的新中标价,则无须回复。如不同意调整后的新中标价,请在附表“是否同意”栏填“否”,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于7月22日下午5点前传真(0898-66529804)至我中心,随后补交原件,我中心将根据回复结果按规定予以处理。
附表一:调整零售价格的药品
附表二:调整零售价格与中标价格的药品
特此通知。
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附表一:调整零售价格的药品附表二:调整零售价格与中标价格的药品.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