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2016年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详见附件1),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已开通定点生产试点3个品种的交易系统。现将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卫生机构选择配送企业及确定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选择和确定配送企业
生产企业选择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通过资质审核的具备配送能力的药品配送企业,并确定配送关系。时间为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配送关系操作说明详见附件2。
二、医疗卫生机构选定本单位药品采购目录和确定配送企业
㈠根据本单位临床用药需求,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在“中标(挂网)产品目录”中选定本单位采购目录,并确定配送企业。
㈡同一产品只能选定一家配送企业。
㈢配送企业一经选定后,则建立起相对确定的配送关系。
㈣选定采购目录和配送企业后,应在集中采购平台上提交确认信息,否则视为无效选择。
业务咨询电话:0531-67873167、67873123
技术咨询电话:0531-67873135、67873161
附件1:《关于2016年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2:建立药品配送关系操作说明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