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医疗用药需要,现对《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管理暂行办法》中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我省补充药物目录遴选比例 我省补充药物的品种数应结合我省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可适当超过原定15%比例,具体品种应从严掌握。 二、我省补充药物目录遴选范围 我省补充药物应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甲类目录、且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范围和多家企业产品中选择,确因省内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须的,可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乙类目录中选择。在选择时,应优先考虑既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同时又是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或社区用药目录药品。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