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改委发改价格【2011】440号文
涉及中标药品调整价格的通知
各中标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要求,和《2009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中“国家定价药品,中标后若国家降价时,如原中标价格高于国家最新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应按照国家最新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作为新的中标价格,不同意调整的,予以撤网”的规定。以下 443个品种(见附表一)需调整零售价,657个品种(见附表二)需调整零售价及中标价,中标价按新公布零售价下浮15%的价格调整,各企业如同意调整后的新中标价,请在附表“是否同意”栏填“是”,如不同意填“否”,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于3月28日上午12点前传真(0898-66529867)至我中心,随后补交原件。逾期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我中心将根据回复结果按规定予以处理。特此通知。
附表一:调整零售价品种表
附表二:调整零售价及中标价品种表
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表一:调整零售价品种 附表二:调整零售价及中标价品种表.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