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海盐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实施方案》(盐卫〔2017〕113号),受全县公立医疗机构的委托,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采购范围
为充分体现“量价挂钩,带量采购”的联合询价原则,重点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实施价格评判,供应紧张药品、部分低价药品(口服剂型中标价格低于10元的、注射剂中标价低于5元)不列入价格评判范围。
采购目录制定以一定时间段内采购量排名前列的在用产品及所涉及的同通用名、同给药途径、不同规格在用品种进行价格评判,价格评判目录需经海盐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二、实施规则
(一)报价原则
参加药品联合询价采购的供应商产品报价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省药械采购平台网上交易的最低价格。
2.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省人社厅每年公布的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3.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该产品在我省其他县市区实际成交最低价。
4.报价原则应体现量价挂钩。
5.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均视为承诺其产品可作为替换的备用采购品种,保证能够及时供应替代被撤销产品。
(二)竞价分组
依据浙江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的质量层次确定竞价分组,浙江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的第一、二质量层次产品为第一竞价组,其它产品为第二竞价组。
(三)成交结果
1.同通用名、同给药途径、不同规格在用品种,原则上第一竞价组中1备1执行,第二竞价组中2备1执行,如该通用名产品无第一竞价组品种报名的,则第二竞价组产品按不同剂型不同规格中3备1,其他多余在用品种以后不再使用。
2.在用同通用名、同给药途径品种已达到一品三规及以上的按邀请询价原则执行,未达到一品三规的,按公告通用名目录,鼓励生产企业报名参与竞价。
3.每一通用名成交品种原则上按质量层次及价格适当拉开差距,报价不高于我省其他县市区实际成交最低价且使用量排名前200位的产品优先选择,增补品规的新增产品原则上按降幅选择。
4.在价格申报中以全国联动价和最高医保支付价的低值作为降幅起点。在价格谈判中,如果竞争不充分、价格较高且降幅不理想的,可不予成交,鼓励选择优质低价的可替代药品。
三、工作程序
(一)发布公告
海盐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工作小组)根据工作进展制定联合询价采购药品公告,经海盐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在海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县卫计局网站发布。
(二)生产企业报名
1.在省药械采购平台网上交易的符合我县竞价采购公告目录内要求药品的生产企业均可报名。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代理的,应为从境外取得浙江省代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
2.生产企业应按要求提供《供应商承诺函》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法律文件,重复授权无效。
3.生产企业应按要求申报药品ID号码、剂型、规格及浙江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质量层次及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品等信息、浙江省省内近2年内的各公立医疗机构的最低供应价格等方面的详细信息。
4.报名的时间与地点见采购公告。
(三)价格评判
1.由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药品采购共同体评判小组,成员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
2.评判小组对入围产品进行讨论分析并投票表决。第一轮报价降幅理想的产品,根据评判小组综合评判投票及降幅,确定每个通用名的3个产品作为使用品种,第4名作为备用品种(同生产企业、同剂型规格、不同转换比的,视为同一规格)。
3.在价格谈判中部分儿童用药剂型按实际临床需求由评判小组审议评判,必要时可增加中标产品。
4.在价格谈判中,如果竞争不充分、价格较高且降幅不理想的,可不予成交,必要时选择低质优价的可替代药品。采购工作小组现场将结果用U 盘拷贝,封存保管。实施过程中若遇到特殊情况,提交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四)成交结果公布
成交结果经海盐县采购工作小组确认,报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在海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县卫计局网站公布成交结果,公示时间为2天。
(五)签订购销合同
由海盐县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自行与成交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供应商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六)执行成交结果
1.采购时间原则上至2018年省联席会议公布新医保支付价后的我县下一轮询价。
2.在采购周期内如成交产品高于该产品在我省其他县市区实际成交最低价的,一经查实取消该成交产品在我县销售资格,两年内不得进入我县公立医疗机构销售。
3.2018年省联席会议公布新医保支付价后,本轮供应我县的明显高于2018年加权平均价的产品,取消在我县销售资格,两年内不得进入我县公立医疗机构销售。
4.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成交结果,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交易。列入海盐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带量采购目录的未成交产品,在公布成交目录20天后,一律停止使用。
5.特殊情况,实行使用申报制度。使用申报采取“一病例一申报”的方式进行。
6.重点监控高价位药品及申报使用药品。
四、药品配送和药款结算
按照国家和浙江省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县纪检部门派驻县卫计局纪检小组对药品集中采购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六、其他要求
(一)自联合带量采购药品目录公布后,各医疗机构原则上暂时不得采购该目录药品,特殊需要经局备案并不得超过10天用量,至新成交目录发布后,按要求采购。
(二)自新成交目录发布后,各医疗单位需适当调整用药目录,健全药品使用预警机制,严控同类未议价药品不合理增长,每月按要求上报药品使用量报表。
(三)本实施细则由海盐县采购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海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