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全面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6〕67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社保事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卫计发〔2017〕59号)等精神,推进我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实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经研究,特制定《海盐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盐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实施方案
海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盐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全面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6〕67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社保事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卫计发〔2017〕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三医联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基本药物政策;实现信息流、商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的药品采购配送新机制;按照“按需而设、为用而采、价格真实”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全程监管”的基本原则,在保障临床用药质量和需求下,建立区域内使用药品“量价挂钩,带量采购”的长效机制。
二、价格谈判主体和组织形式
(一)谈判主体:全县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组成采购共同体。
(二)组织形式:
1、成立海盐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徐世民县卫生计生局局长
副组长:蔡卫勤县卫生计生局副局长
曹继旻县财政局副局长
许宏亮县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成员:傅拥军县卫生计生局规财科科长
蒋延峰县卫生计生局基药办主任
陆海峰县卫生计生局医政科副科长
邹建伟县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
张丽芳县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对药品采购价格谈判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违反采购合同、违规网下采购等行为进行查处。领导小组下设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小组,挂靠在海盐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制定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实施细则等相关事项。
2、药品采购共同体评判小组(以下简称评判小组),成员由县卫计、财政、人社及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专家组成,药品价格谈判由评判小组组织实施,由县纪检部门派驻县卫计局纪检小组全程参与监督。
三、谈判范围和方式
(一)在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网上交易的所有药品均可纳入价格谈判范围。药品价格谈判实行分批分类按年度进行的方式,采购工作小组依据县域内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编制价格谈判药品目录,由评判小组实施二次议价、带量采购。
(二)浙江省中标药品中部分低价药(口服剂型中标价格低于10元的、注射剂中标价低于5元的药品)按我县原执行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艾滋病用药、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品种、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和中药饮片及《浙江省普通大输液采购目录》、《浙江省临床供应紧张药品采购目录》内中标药品实行国家和省级谈判确定价格的药品、实行国家或省定点生产的药品等,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采购。
四、价格谈判结果执行
(一)价格谈判药品采购执行期从谈判结果确定之日起开始,暂定一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作相应联动。
(二)参加采购的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谈判结果,通过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禁止网下采购和目录外采购。
(三)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规范抗菌药物临床使用,严格控制辅助用药、超常用药和高价位药品使用。
五、药品销售价格政策
确定药品采购成交结果后,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疗机构按医保支付标准销售,医保经办机构按统一的支付标准结算;对非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疗机构按不高于省药械采购平台公布的参考销售价格(首次为中标价格)销售。
六、差额处理政策
(一)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格低于药品实际销售价格的差额部分由医疗机构按季度上缴县财政专户,每季度由县财政专户拨付各医疗机构前一季度上缴药品差额作为奖励资金。
(二)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由医疗机构统筹安排用于探索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提高医院医务人员薪酬待遇等,不抵顶按照卫生投入政策规定应安排给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
(三)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高于实际销售价格的,其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七、医保费用预付机制
实施使用药品“量价挂钩,带量采购”后,县人社部门按省市相关文件要求预付各级公立医疗机构2个月平均额度的医疗费用作为周转金,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每月发生的医保费用由县人社部门按原规定拨付。
八、综合监管
建立和强化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借助信息化技术实现区域性医药产品采购工作全过程监管。加大违约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药品使用指标数据动态监测和上报体系,加强医疗机构精细化管理和政府对医疗机构运行情况的监管。
九、其他
本实施方案报嘉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批准同意后实施。
在采购执行期内,如遇国家或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变化,我县实施方案将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