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卫生院、医药经营企业:
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保障临床用药,我委组织专家制定了全县基层医疗机构(不含城关镇卫生院本院)药品集中采购指导目录,共计遴选品规1048个。经委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目录予以公布并要求如下:
一、药品经营企业根据我委公布的药品集中采购指导目录向药品生产企业取得统一制式的药品销售配送授权委托书,提交到县卫生计生委,经县卫计委确认后即取得该药品在我县基层医疗机构的配送权。药品配送原则上须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
二、对目录中药品属省药采平台中标品种的销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我省医保支付参考价。低价药价格由药品经营企业合理报价,由县卫生计生委审核确认。
药品价格一经双方确定,6个月内不得调整,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无条件保障供应。除遇药品生产企业停产外,药品品规不得更换。
三、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权经确定后,由县卫计委代表全县基层医疗机构与药品经营企业签订《舒城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带量采购合同》和《医药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违约者除按照《舒城县集中采购医药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予以不良信用记录外,县卫计委有权调整该企业配送的所有药品以示惩罚(包含指导目录和其他在省平台中的药品)。
四、对虚高报价导致价格明显高于全省平均价格,或虚低报价导致不能正常供应的,县卫计委可根据情况重新选择药品品规,并将医药经营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今后加强该企业其他药品的价格监测。
五、对指导目录中无药品经营企业配送的药品,按照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指导目录药品的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必须承担相应配送义务。确实无法供应的,由县卫计委组织作适当调整。
六、药品销售配送授权委托书提交截止日期至2017年8月23日17时30分止。
附件:1.药品集中采购指导目录(公布版)
2.药品销售配送授权委托书(附清单)
3.舒城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带量采购合同
4.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