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中心,省属医疗机构:
为持续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1〕2号)、《关于印发<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医保规〔202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落地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1)〉的公告》(国联采字〔2021〕1号)公布采购品种并中选的药品(详见附件)。
二、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三、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1)中相关规则确定(见附件),各统筹区按照各医疗机构上报量,结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规则,将首年约定采购量分配到辖区医疗机构。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下一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执行时间
2021年5月1日全省所有参加本次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全面执行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
五、配送企业选择
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时,每个统筹区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如确有需要,可向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申请适当增加配送企业数。
六、签订三方协议
参加本次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订三方购销合同。
七、配套政策措施
第四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未选择河北作为供应地区的药品及未中选药品挂网价格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冀医保规〔2020〕8号)执行;其他配套政策措施,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印发的《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冀医保规〔2021〕2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八、宣传引导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医疗机构要落实好中选药品的临床配备和使用,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加深医务人员认同感,消除群众对临床药品替代的顾虑。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