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冀医保规〔2020〕8号)规定,现将符合挂网条件的国家及河北省集采中选同通用名药品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
公示及受理企业申(投)诉时间:2021年3月31日至4月4日。受理申(报)诉期间接受企业和社会各界对本次挂网结果申(投)诉。
二、拟挂网公示
(一)企业和社会各界对拟挂网药品挂网价提出申(投)诉的,有关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做出说明。
(二)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登录平台进入“申报系统”网上申(投)诉。通过“申投诉管理-申投诉”选择“国家带量采购药品(同通用名药品)”服务事项提交申(投)诉材料。反馈问题描述需准确详细,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可靠、清晰可辨。
(三)企业被举报资质造假或虚报价格,经核实后,取消该药品挂网资格。
(四)公示无异议的药品,公示价格作为该药品在我省药采平台的挂网最高限价;有异议的由医药专家确定是否挂网。
电话:0311-66906539
附件:国家及河北省集采中选同通用名药品公示表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