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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关于开展集采同通用名药品价格风险标识工作的通知(2026年第一批)

所属项目:2024年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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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要求,现就我省开展集采同通用名挂网药品价格风险“红黄标”预警标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标识范围

第九、十批国家集采相关药品。

二、标识原则

1.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在非供应地区,高于中选价格1.5 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 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

2.国家集采未中选已过评同通用名药,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 1.8 倍为黄标,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 3 倍为红标。

3.国家集采未中选参比制剂,高于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格的 1.8 倍为黄标;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为同通用名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锚点,执行黄标预警标识。暂不执行红标预警标识。

4.国家集采未中选未过评同通用名药,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为黄标(红标=黄标/1.8*3)。

三、价格调整时间及方式

为满足部分企业进行价格调整的需求,将开通企业价格调整通道,企业产品价格调整到合理区间将不予标识。

(一)调整时间

2026年2月11日至2月25日,在调整时间结束后仍存在价格风险的将进行“红黄标”预警标识。。

(二)调整方式

相关企业需在规定时间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ggzy.ln.gov.cn/yphc/),点击“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登录入口”,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点击“药品招标管理”模块,选择“产品信息管理”菜单中的“价格确认(比对)”,对相关内容进行查看。

1.对反馈内容无异议的,企业可根据上述标识原则,主动申请降价,在规定调整时间内未进行任何操作,中心根据上述原则将进行“红黄标”预警标识。

2.对反馈内容有异议的,需选择【拒绝】并在规定时间内在线上提出申诉。申诉提出应实事求是,中心将对所有申诉情况进行核实处理,经核实认定无效的,相关产品将进行“红黄标”预警标识。线上申诉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点击页面中拟申诉产品对应的【申诉】按钮(选择【拒绝】后方可点击该按钮),进入产品申诉页面,每条产品仅有一个申诉入口。

(2)填写相关申诉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点击【保存】按钮保存申诉内容。

(3)已保存的申诉信息可进行查看和修改,具体路径为:药品招标管理-申诉管理-价格确认(比对)。点击【编辑详情】按钮进入申诉编辑页面,在提交前可对已保存的申诉信息进行修改、删除。

(4)对所填写的申诉内容确认无误后,点击申诉编辑页面的【提交申诉】按钮,对申诉信息进行提交。已提交的申诉信息将无法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

四、有关要求

1.提出申诉的药品,企业应一并上传证明材料,包括情况说明,集采省份官网截图、公告(证明材料需清晰可辨识)。

2.请相关企业高度重视,被标记“红黄标”预警标识的药品,企业可主动申请降价,平台会根据挂网价格自动调整颜色标识。

五、联系方式

药品保障部:024-23448115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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