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企业:
为全面落实药品挂网政策,提升药品价格常态化治理水平,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现就开展国家集采相关药品风险预警标识价格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要求
(一)调整范围
已在招采平台挂网,属于国家第九批至第十一批集采未中选药品以及中选非供应品种。
(二)调整标准
1.国采中选药品属阳光挂网的,高于自身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
2.国采未中选药品已过评的,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
3.国采未中选药品是参比制剂的,高于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最高挂网价超过黄标价格的,以黄标价格为锚点。暂不执行红标预警标识。
4.国采未中选药品未过评的,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为黄标(红标=黄标/1.8*3)。
二、调整方式
相关产品已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在系统中完成红黄标识。企业可登录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网址:https://fuwu.xjylbz.cn/#/Index)“药品交易结算”-“国家带量产品监测”查看相关药品的参照价格。企业可参照系统内提示的参照价格,在“药品招标管理”-“动态调整”提交调整后的挂网价格。红黄标实行动态调整,企业主动降价消除价格风险的,系统将于次日自动调整风险标识。对系统提示价格有异议,可于3月15日前在“药品交易结算”-“目录管理”-“挂网价格日常澄清”内进行申诉材料递交。
咨询电话:0991-8802195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