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自治区和兵团参保人员基本用药、诊疗需求,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水平,提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和《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要求,新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拟定了《2022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调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11月28日至12月5日,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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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