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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关于做好2026年度部分协议期内集采中选产品签约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3年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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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湘医保招采函〔2026〕11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在长省部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中选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现就做好2026年度部分协议期内集采中选产品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相关批次有约定采购量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湘部队医院。

   (二)执行时间。2026年度协议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二、协议期内集采批次

   (一)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

   (二)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三)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集中带量采购;

   (四)全国中成药第三批和首批接续集中带量采购;

   (五)江西省联盟干扰素集中带量采购;

   (六)省际联盟预充式导管冲洗器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

   (七)省际联盟外周血管介入类微导管、微导丝等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

   (八)省际联盟乳房旋切针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

   (九)省际联盟血管闭合用结扎夹类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

   (十)省际联盟吻合器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

   (十一)省际联盟血管介入类四种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

   (十二)省际联盟糖代谢等生化类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

    三、约定采购量

    原则上2026年度约定采购量参照各批次首次执行的年度采购量执行。各医保部门在组织签订采购协议时,可综合考虑医疗机构上一采购年度实际使用情况、医疗技术进步、供应情况和政策调整等因素,合理调整并重新确定本年度的约定采购量,原则上辖区内各医疗机构相关品种采购总量不少于上一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确有不可抗力原因需调减本辖区相关品种约定采购量总量的,以市州为单位汇总需调降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2026年3月底前报省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调减。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执行集采政策的监督检查,从本采购周期执行之日起,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纳入新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统计。采购周期内各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鼓励首年未报量的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中选产品。

    纳入我省集采“三进”的品种应按集采中选价及时足量供应相关医药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供应不畅的将及时约谈督促,拒不整改的调出“三进”范围,并视情予以信用评价。

    四、配套措施

    各市州医保部门三方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原则上应在2026年3月底前完成网上签订。

    五、其他事项

   (一)有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确保如期完成约定采购量,且对非中选产品的采购比例符合相关要求;

   (二)国家药品集采前八批相关品种(第六批除外)后期按新的中选结果执行;

   (三)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相关批次的执行文件的落实。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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