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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关于开展第九批国家集采相关药品价格治理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3年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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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内药采中心字〔2026〕21号

各相关企业:

按照《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挂网规则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5〕167号)及我区相关要求,现就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属于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42个品种,且已在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挂网的未中选药品。

二、调整规则

(一)非主供和备供中选清单内其他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

(二)未中选药品中属于参比制剂的,调整后价格高于同通用名药品最高挂网价1.8倍的进行黄标提示,同组药品最高挂网价超过黄标价格的,以黄标价的1.8倍进行黄标提示。

(三)未中选药品中属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调整后价格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1.8倍的进行黄标提示,高于3倍的进行红标提示。

(四)未中选药品中属于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挂网价格不得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格的60%。

三、工作安排

(一)请各企业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网上办事系统】-【药品价格调整】查看产品信息、红黄标警示标识信息、确认并填写价格相关信息和提交材料(材料模板见系统)。

(二)鼓励相关企业下调药品价格至黄标价格以下,申请下调价格的在系统内填写调整后价格信息,并按照提示在规定时间内上传附件材料。企业对红黄标价格有异议的选择相应药品填写价格信息后,按照提示在规定时间内上传申诉材料说明和相应的佐证材料,企业对挂网价格无异议的,也需要选择相应药品填写价格信息后,按照提示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说明和相应的佐证材料。

(三)信息查看及递交材料时间为:2026年2月9日至2月11日。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挂网规则相关规定执行。各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展价格治理工作。若企业逾期未提交或未按要求填报价格及相关资料的药品将暂停挂网。对于虚报、瞒报价格信息的企业,按照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级相关规定处理。

联系方式:0471-3698365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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