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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加快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9年全国药品集中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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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加快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内蒙古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0年05月15日 所属项目: 2019年全国药品集中采购项目(内蒙古自治区),2...

各盟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自治区审计厅、农牧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改革文件精神,持续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加快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20年3月27日

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

加快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

落地见效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放大改革效应。按照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国家组织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有利于降低虚高药价、减轻群众负担,不断巩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果,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各地要抓住改革契机,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坚定深化医改的信心和决心,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破冰前行,更好推动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

1.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带量采购,认真做好保证采购、保证使用、保证供应、保证回款相关工作。(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负责,排名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按照国家要求,落实改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3.在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探索逐步将高值医用耗材纳入自治区集中采购范围。(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参与国家药品公共采购市场和多方联动的采购格局建设。
    4.健全完善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逐步将自治区纳入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公共采购市场建设中,推进药品价格等相关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

5.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依托自治区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对未纳入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范围的药品,实施自治区集中采购,积极推进区域联盟带量采购工作。(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

6.鼓励探索采取集团采购、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医疗联合体采购等方式形成合理价格,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药店等积极参与,共同推动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负责)

(三)提升药品质量水平。
    7.及时将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纳入采购目录,加大对临床用药的监管力度。探索通过医保支付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负责)

8.按照《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按药品剂型、类别分步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积极落实《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和《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2020年12月底前实现疫苗和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一物一码”。(自治区药监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9.加强对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督促中标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保证药品质量安全。(自治区药监局负责)

(四)确保药品稳定供应。
    10.建立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生产企业供应保障能力有关数据共享机制,及时了解中标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等情况。建立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药物动态储备机制,确保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供应。完善医药储备定期报送储备品种、规格等信息的制度。(自治区药监局、卫生健康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医疗保障局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11.全面落实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定流通企业进行配送的要求,严禁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指定配送企业。(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分别负责)

12.严格依法惩戒药品采购失信行为,完善市场清退制度,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及时采取相应的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对操控价格以及恶意断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采取取消其相关集中采购挂网资格等措施,并通报有关部门依规做出处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医疗保障局分别负责)

(五)提升药品货款支付效率。

13.2020年12月前,建立各盟市药品支付货款情况公示制度,定期排名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加强实时监测。对无正当理由影响按时拨付药品药款的相关部门,定期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情况严重者,责成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严肃处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14.加强对“4+7”集中采购药品药款的审计监督。(自治区审计厅、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六)积极参与构建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生产流通市场。
    15.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推动药品生产与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一批具有国内、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加大对蒙药产业的支持力度,加快蒙药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利用,加快蒙药材种养植(殖)、生产加工、品牌培育的融合式发展,做大做强蒙药产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科技厅、药监局、农牧厅、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16.优化营商环境,严厉查处垄断行为。各地在药品采购中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生产配送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限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进入本地市场,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生产配送企业优惠政策,发现一起公开曝光一起,有关部门查实后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分别负责)

17.开展“两票制”实施情况常态化监管。严厉打击药品企业通过中介组织虚增推广费、服务费等偷逃税行为。(自治区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七)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等联动改革。
    18.加快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持续推进医改的先进经验,按照腾笼换鸟和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深化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因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增加的费用原则上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确保群众受益。2020年6月底前各盟市按照自治区要求,研究制定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三医”联动改革的政策文件。(自治区医改办、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负责)

19.建立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2020—2022年,各地要抓住国家“4+7”试点扩围和国家谈判药降价、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等降低药品耗材费用的窗口期,每年进行调价评估,达到启动条件的要稳妥有序启动价格调整。建立医疗服务调整价格运行定期监测机制。(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医改办负责)

20.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依法依规改革完善医疗服务定调价政策,优先提高手术、护理等医疗服务价格,持续优化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开展医疗服务定调价政策研究,建立科学规范的医疗服务定调价工作机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政策措施,推动形成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定调价规则和程序方法。(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医改办负责)

21.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完善审核制度,规范审核流程。(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22.根据临床诊疗技术发展和患者需求情况,制定完善特需医疗服务和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推动医院自主定价,促进医学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23.严格落实区域卫生规划,按规定落实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责任,并对蒙医中医医院给予适当倾斜。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十四五”区域卫生规划调研论证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负责)

(八)大力推进薪酬制度改革。
    24.2020年2月底前,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和科学合理的薪酬分配机制,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核定以及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办法,落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分配自主权。薪酬总量、医务人员薪酬不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及时利用好降低药品耗材费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增加的医院可支配收入,积极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负责)

25.落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政策的通知》,健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有关政策,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提升全科医生工资水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九)加强医疗机构用药规范管理。

26.全面落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强化各级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2020年底前,三级医疗机构使用金额比例不低于2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40%。(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负责)
    27.健全和完善基本药物目录联动管理机制,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规范管理,推动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医保目录药品,及时调整优化医疗机构用药目录。2020年底前,医疗保障部门、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和医疗机构在编制新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时,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分别负责)

28.强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等方面的作用,按照功能定位制定医疗机构药品处方集,及时更新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系统信息,做好目录的动态调整,确保应进必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29.积极推广临床总药师制度,加强药师合理配备和培养培训,强化药师在处方审核和药品调配中的作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推动实施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30.以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以及谈判药品为切入点,研究按通用名制定医保目录内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2020年12月底前,全面落实97种谈判成功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

31.建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仿制药的激励机制,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加强宣传,激励引导医生和患者使用。加强临床药师审核处方的工作力度。(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分别负责)

32.促进仿制药替代和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使用。如通用名下同时有原研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师开具处方时需如实告知患者药品费用等有关情况。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的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分别负责)

(十一)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33.全面推进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优先选择使用质优价廉的药品、耗材和技术,节约医疗费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34.稳步推进乌海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2020年,及时总结经验,按照国家安排,适时扩大改革范围。(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厅负责)

35.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更好发挥蒙医药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支付方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36.对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履行采购合同、完成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二)完善医保基金监管机制。

37.推进监管方式创新,全面推行医疗保障智能监控,提升智能监控质量和效率。建立医保基金监管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2021年底前,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推动更新完善后的医疗保障智能监控系统上线运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

38.探索建立严重违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和参保人员“黑名单”制度,健全违约退出机制。加大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过度医疗、不合理用药及其他违法违规并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行为依法查处力度。(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

39.完善政策,持续推进并巩固基本医保盟市级统筹。(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

40.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经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业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自治区银保监局、医疗保障局负责)

(十三)推进医疗服务精细化监管。
    41.建立精准化、信息化、常态化的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持续推进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2020年6月底前,启动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42.加强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同一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中选药品可替代品种的配备使用监测。2020年10月底前,制定合理用药监测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监测结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43.建立医师警示惩戒制度,推进实施医师约谈制度,将有关情况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内容。(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四)健全完善药品价格监测体系。
    44.推动健全完善药品价格监测预警体系,依托自治区药品招标采购平台,完善药品供应和采购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和分析药品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及时预警分析和采取相应对策。(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45.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综合运用函询约谈、成本调查、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依法严厉查处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通过12315热线接收举报线索,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分别负责)

(十五)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
    46.探索打破行业壁垒,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处方、医保结算、医疗服务监管、药品追溯、预算管理、税务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2020年底前,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推进议事协商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厅、税务局、药监局分别负责)

47.鼓励探索实施药品采购、使用、支付等环节规范编码的衔接应用。2020年12月底前,探索开展基于大数据的公立医院医保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分别负责)

三、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推进医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推进实施。要结合实际及时完善落实举措,明确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对改革进展滞后地区要加大督促力度,指导各地同步推进实施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医改任务。自治区医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改革情况,把重点任务纳入医改台账进行调度,按季度通报各盟市、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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