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0〕8号)和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现就执行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内蒙古)中选结果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区所有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相关中选药品信息已纳入自治区医药采购网挂网药品目录中。
二、主要任务
(一)配送关系建立。中选生产企业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登录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药品交易系统】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勾选至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药品选定配送企业。
(二)电子协议签订。各单位于2020年4月17日至27日,登录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药品交易系统】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购销电子协议》(中选品种的协议量原则上与首年约定采购量一致),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电子协议》。
(三)采购数量分解。各医疗机构各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是按照各医疗机构上报的2018年采购量为基数,结合各品种中选企业的数量按采购量基数的50%—80%确定。医疗机构在签订购销电子协议时,要将各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逐一分解到挂网的中选药品。
三、采购要求
(一)采购及入库。各医疗机构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采购中选药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采购中选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特殊情况除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旗县级医疗机构采购中选药品每月集中两次,时间为每月6日至10日,21日至25日。
(二)药品配送。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保障药品的及时足量供应。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自收到采购订单起,72小时内及时足量组织配送到位。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时应做到货票同行,及时将发票信息上传到系统,且发票中不能混有其他药品。
(三)货款结算。医疗机构应及时在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药品结算系统】中核对上月应结算药品明细,并及时按要求提交结算单,确保采购中选药品货款应结尽结。自治区药采中心将按月结算。
四、执行时间
2020年4月28日起执行中选结果。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文件,以及签订的协议约定执行。
附件: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表
2.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