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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福建省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政策解读

所属项目:2020年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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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11日 所属项目: 2020年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福建省)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29号)的相关规定,泉州市按要求落实跟进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一、落地过程

根据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要求,2021年4月22日,市医保会同市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落实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泉医保〔2020〕37号),按照文件要求及时组织医疗机构签订跟进协议。2021年4月份组织医疗机构签订三方协议,5月14日起正式执行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二、实施内容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福医大附属第二医院)和驻泉军队医疗机构(含药材供应机构)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在进一步完善药品进销存管理、确保药品货款及时结算的基础上参加。

(二)药品范围

本次执行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确定的45个品种。

(三)采购周期

1.中选结果于2021年5月14日起在采购平台挂网执行。

2.5月17日起,中选药品和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

3.执行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在全国1家或2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3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4家及以上企业中选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

(四)主要任务

1.确定约定采购量。会同市卫健委将省上分解到我市的约定采购量分解至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以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上报的预采购量作为基数,全国仅一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基数的50%、两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60%、三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70%、四家及以上企业中选的品种按80%分别确定约定采购量。

2.组织签订合同。会同市卫健委于4月23日起组织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同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三方购销协议。

3.完善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不纳入医保支付。同通用名非竞争组除中选药品以外产品,按不超过集采实施前最高销售限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对销售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按2-3年过渡期调整到位,首年暂以销售价格下调30%确定支付标准,下调后医保支付标准低于中选价格的,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对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价格的,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竞争组药品,按不超过中选价格确定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标准。

4.确保货款结算。药品货款原则上实行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结算,各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合同规定向企业支付上一月的药品货款。

三、执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要求,进一步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协调联动,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工作落实。

(二)注重宣传引导。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及培训,广泛宣传落实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意义和惠民举措,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宣传引导和患者沟通解释工作。

(三)做好过程监测。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配送企业要每日在采购平台上传中选药品库存量。市医保局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及同类替代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每季度进行通报,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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