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30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81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1〕29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2021年度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1〕52号)精神,为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工作顺利推进,决定开展相关药品续签采购协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签药品范围
第二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中协议期为三年药品,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非布司他片,第四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中协议期为二年(含)以上药品,福建省2021年度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药品清单详见附件。
二、约定采购量及协议期限
(一)清单中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第二年、第三年协议约定采购量原则上按首年约定采购量确定,协议有效期限按已签订的《福建省落实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执行。
(二)清单中2021年度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协议有效期限延长一年,协议约定采购量原则上按首年约定采购量确定。协议期内若相关品种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按要求执行国家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三)鼓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用药需求,与生产企业协商调增约定采购量。调增部分约定采购量通过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联系人:苏剑滨,联系电话:0591-88310718。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